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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中医医院开展《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

时间:2014-08-21 08:55 发布人:admin 浏览:

  2014年3月13日19:30,楚雄市中医医院在市卫生局六楼会议室开展《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会议。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院积极组织培训,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精神传达到每一位职工。通过培训学习,全院职工清楚明白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及其他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毁损;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疗机构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护人员不得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不得实施违反诊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纠纷发生后,可通过四条途径解决: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3、申请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从事医务工作的医护人员来说,认真遵循《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同时医务人员自身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中医药技术服务水平,才能降低医患纠纷风险发生。

  此次培训由刘俊荣院长主讲,刘院长针对我院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作了具体整改:要求全院各科室人员遵循《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完善医疗文书书写,强化医患沟通,做到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以人为本开展服务;在医务科和院办设立医疗投诉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逐步设置医院警务室,增加安保人员数;修订《医患纠纷处置预案》,不断强化医患纠纷风险防控,积极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事件,防止事态扩大。《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是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之一,此次培训共有111人参加,授予自管学分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