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4年新农合减免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楚合管办通〔201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楚雄州2013年12月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及(楚新协办发【2013】13号)《楚雄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确保2014年我市新农合资金的收支平衡,结合我市新农合资金运行实际,现将2014年新农合减免政策作如下调整,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住院减免比例调整:州级住院减免比例由原来的60%降低至50%,省级住院减免比例由原来的60%降低至50%。
二、住院起付线调整:
乡级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200元;市级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500元;州级住院起付线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省级住院起付线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医用耗材减免比例调整;
参合患者在州、市、乡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用材料补偿比例为50%(其中:单价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国产耗材由患者先自付10%以后纳入新农合减免范围,单价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进口耗材先自付50%,再纳入新农合减免范围。
四、不予减免补偿的用药及诊疗范围
(一)未实行住院床日分段付费制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范围的药品费。
(二)未纳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的费用。
(三)未经省、州、县(市)合管办确认公布的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四)未经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诊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产生的费用。
(六)有第三者或其他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除外),因医疗事故或纠纷应由医方承担的费用。
(七)参合人员在境外和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2天起的医疗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费用;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费用;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超过规定处方用药量和带药量的费用。
(九)酗酒、服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和机动车(包括电瓶车、助力摩托车)自伤产生的医药费用,违法、犯罪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非医疗性费用:如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出诊费、交通费、急救车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杂费。
(十一)非基本医疗性费用:不孕不育、各类美容、整形、口吃、染发,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假发,验光配镜、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理疗、磁疗、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除小儿麻痹、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的缺陷,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十二)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如: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十三)家庭病床、疗养院产生的费用。
(十四)其他新农合及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规定不能减免赔付的费用。
以上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
楚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