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18 22:41 发布人:小编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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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签字,再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有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10.病人持诊断证明书盖章时,非本院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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