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卫科教发〔2015〕12号)精神,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要求,现将《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2日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全省培训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培训基地落实培训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毕教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省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政策;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
第六条 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毕教委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落实全省培训招收年度计划;统筹培训资源,推动各地、各专业均衡发展;落实州市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毕教委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培训招收工作的统一部署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和云南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划进程安排,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做到应培尽培。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省毕教办开展培训招收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 招收计划
第十条 省毕教办根据国家安排和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培训招收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要求,我省将选派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到发达省(市)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各州(市)、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或延期派送、撤回或中断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医师,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核实,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派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省毕教办,省毕教办在深入调查研究全省培训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培训招收需求计划。未纳入国家招收计划的纳入省属计划培养。
第十三条 推进医教协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机衔接。有条件的培训基地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可试行提前批招收。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省毕教办每年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情况、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专科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根据省毕教办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最多可填报三个志愿。
第十八条 培训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相关信息。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调剂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根据省毕教办的规定,对培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或助理医师。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月中旬前完成培训招收工作。省毕教办于每年8月底前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优先满足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六章 公示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招收名单,并通过“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住培管理平台”)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招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及时将招录的培训学员信息汇总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核准、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将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以作为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年限起始认定及财政补助发放的依据。因名额限制不能纳入国家计划内培训的拟录取学员,基地和学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国家计划外(省属计划)培训。未经注册、备案者,不得参加培训结业综合考试。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将录取结果通知相关培训对象;录取委托培养学员的,还应同时通知派出单位。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按终止培训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自主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实施培训;培训期限为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签订培训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培训资格的培训对象,按终止培训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省面向社会招收的自主培训学员的档案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于每年8月中旬前将本年度的招收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年度的招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9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二十八条 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免费医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的免费医学毕业生由省毕教办负责调剂招收,确保符合条件的免费医学毕业生都能在毕业当年接受规范化培训。委派单位和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限制免费医学生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将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创先争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培训学员诚信档案。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不按要求报到或报到签订培训协议后退出、终止培训者,自终止培训起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除全部退还已享受的相关费用,还需要按以上已享受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一并缴入省级国库;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已经培训时间不予认可,医师定期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学员参加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属违约行为,需办理终止培训手续,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2016年起,医疗卫生机构不再招聘在培学员,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名参加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的在培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p#副标题#e#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各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省毕教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政策;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
第五条 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毕教委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制定全省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全省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省毕教办,审核申请参加结业考核人员资格,并具体负责实施公共理论考试和培训结业考核。
第七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毕教办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公共理论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政策法规、相关人文知识、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专业理论和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学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日常综合测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 出科考核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针对培训学员的临床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操作、临床思维能力、病历和处方书写、病程记录、查房时的表现、疑难病例讨论、参加院内外学术活动、出勤情况、医德医风、敬业态度和团队精神等内容进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考核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出科考核结果,组织临床技能考核、笔试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共理论考试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由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毕教办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多站式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通过公共理论考试、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在经认定的考核基地,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提前3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通过网络和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复审,经省毕教办核准,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第十七条 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并经省毕教办组织的考官培训合格,取得《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布全省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毕教办负责。
第十九条 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省属计划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从2016年起,各医疗机构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医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各州(市)、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划进程,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2020年起,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均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参加下一次的结业考核。
在规定培训年限结束后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省卫生计生委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可顺延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